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推动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的建设,参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的近期目标是将基地建设成为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咨询服务中心、现代化的学术与信息交流平台和咨询服务中心,提升全区以至全国高校党建工作和党建研究水平;长远目标是将基地建设成为全国高校党建研究的科研中心、咨询服务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和信息资料中心。
第三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的定位是: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理论创新,注重内蒙古高校党建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用党的创新理论推进高校党建研究和党建工作,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为内蒙古教育工委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领导指导单位为内蒙古教育厅高校工委,实施单位为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五条组成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李树林
副组长:拓俊杰 齐义军 张瑞军
(二)组织机构
基地下设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基地主任:李树林
副主任:贺瑞张瑞军
党务副主任兼秘书长:李卉青
学术委员会成员:韩喜平、胡益华、贺瑞、陈松友、任宵
办公室秘书:王月楠 刘帅
基地成员:李春晖贺瑞张瑞军李卉青董军明王月楠刘帅
第六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全面落实基地的各项学术研究和建设发展任务;内蒙古教育厅高校工委负责监督管理基地建设进度以及目标完成情况;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实施基地的各项具体任务。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人员的构成、主要职责和运行,依据《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的日常运行机构为基地办公室。下设专职秘书。办公室在基地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基地人事、财务、科研、会务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的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全员聘任制。基地行政、科研岗位的设置,人员的聘任依据和流程,依据《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人员管理办法》中人员聘任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基地对所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做出续聘、解聘的决定,具体考核办法依据《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人员管理办法》中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科研项目来源:
(一)结合内蒙古高校党建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自主设立科研项目(部分项目公开招投标);
(二)进驻基地的研究人员所带课题、项目。
第十二条基地对科研项目的招标、申请、中期评定和最终考核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具体事项依照《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根据聘任合同确定归属。凡合同规定属于在基地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第一作者必须注明为基地研究人员,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专项资助”,作为绩效考核和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经费主要来源:
(一)基地承担的各类横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社会捐赠,基地通过自身影响从国内外机构、团体获得的捐赠。
第十五条基地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维护计算机等电子信息类软硬件设备、购置图书和音像资料、科研津贴及成果奖励、出版、会务、调研、劳务等其他必要行政运行经费。
第十六条基地实行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各项经费,收入、支出单独立账,购置资料与设备均登记入册。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依照《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办公用房和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设立独立办公室、会议室、图书资料室和信息中心,供基地工作人员日常办公和开展科研活动使用。兼职与外来研究人员使用前应经许可并做好登记,使用期间应安全使用和爱护房间内设施,保持室内卫生。
第十八条基地信息中心配备专用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存储设备,并设立专人负责更新和维护基地网站、电子交流信息平台、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和电子资料库,以及时搜集、处理信息和资料,反映本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基地科研学术活动和各类成果。
第七章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成果简报制度和统计年报制度。工作简报主要报送本基地重大科研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等。成果简报主要报送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文和专著摘要等。
第二十条基地每年根据《新时代内蒙古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基地上一年度的各项工作进行年度自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基地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