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蒙古马精神研究基地建设任务,切实做实做好基地日常管理、课题申报、学术委员会组建、学术交流与合作、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为加强蒙古马精神研究基地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相关科研项目、取得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
2、人才培养: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编写教材,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力争使研究基地为全自治区在该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举办全区、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
4、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地方政府高校等部门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基地成为全自治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总之,研究基地应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思想库” 、“人才库”和“信息库” 的作用。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全面实施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基地主任兼任首席专家。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兼职研究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及自治区四部门汇报工作。
第四条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研究基地主任工作汇报,审议并指导研究基地规划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讨论研究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研究基地成员实行聘任制,由研究基地主任聘任。
第六条研究基地成员在做讲座,发表文章或其他事项时,在个人简介中如有“蒙古马精神研究基地成员”内容,必须经过研究基地同意。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研究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应积极从国内承揽其他重大研究课题。
第八条由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成果须注明“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蒙古马精神研究基地”字样。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验收报告,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管理
第九条研究基地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告制度
第十条研究基地实行每6 个月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
第十一条研究基地建立每6 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
六、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由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研究基地名称,或标注“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蒙古马研究基地”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蒙古马精神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注明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十四条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研究基地和作者三方共同享有。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横向经费情况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如工作简报、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九、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研究基地制定的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基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