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我院教师的科研和教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学院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进一步促进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人员范围
本院在职在岗人员,学术著作未接受院外出版资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或本职工作;
2. 申请人是拟出版学术著作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主编(承担和完成拟出版学术著作的三分之二以上写作任务);
3. 书稿必须达到出版要求,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4. 教材、译著、论文集、工具书、科普读物等不属于资助的范围;
5. 书稿内容应与作者的教学、科研方向一致,有利于促进学院的学科建设的需要。
6. 接受资助的著作,出版时应在版权页上方或扉页中署上“本书由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7. 书稿字数应在10万字以上。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 作者(第一作者)申请;
2. 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读,出具意见;
3. 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定批准;
4. 向全院教职工公示。
第四条 资助金额
资助实行差额制,学院的资助额为该书出版费的70%,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自理。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 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参与学院年度科研酬金分配;
2. 获得资助人在著作出版书后送交学院30本,以备院里交流、存档之用。
第六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